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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 109年07月29日)
第 27 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