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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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29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準則規定,以書面訂定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有修正時,應於修正後三十日內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