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29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準則規定,以書面訂定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有修正時,應於修正後三十日內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