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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 二 章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 ( 109年05月13日)
第 10 條
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