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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
一、政府機關(構)。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
二、政府投資之事業。
三、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機構,指政府百分之百直接投資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