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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 二 章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 ( 109年05月13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為限。

無線電視事業員工依前條第七款優惠認購之股份,自受讓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