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 104年10月19日)
第 5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