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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0年05月05日)
第 14 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