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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0年05月05日)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