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為內容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方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獎:
(一)電臺臺呼獎。
(二)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而提升電臺本身形象者。
(三)專業頻道獎:指民營無線廣播事業以一貫之特定內容或風格提供廣播服務,形成明確定位訴求者。
五、研究發展獎:指提出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對提昇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個人或團體。
六、特別獎: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參賽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活動,以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舉辦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研究論文、技術方案,以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舉辦、發表或出版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