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1年05月07日)
第 15 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