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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1年05月07日)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參賽專業頻道獎者,以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