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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2年05月27日)
第 7 條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