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四、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