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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3年05月02日)
第 7 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