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