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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24日)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