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24日)
第 5 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