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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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4年03月09日)
第 5 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