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