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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5年04月1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