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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5年04月14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