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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 105年09月19日)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續實施。但仍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