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數位化服務轉換方式,應考量訂戶收視權益之保障,並包含訂戶配合轉換之鼓勵措施及關閉類比訊號前之通知訂戶程序。
系統經營者數位轉換實驗區、光節點或放大器內數位化服務之訂戶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得檢具相關紀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該實驗區、光節點或放大器範圍內轉換為全數位化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申請之核准,得參考實驗區訂戶意見、實地訪查或書面紀錄等;必要時,得商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辦理抽查。
系統經營者未依其計畫書實施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第二項全數位化轉換之申請。
系統經營者規劃之實驗區有二家以上非屬關係企業或不具直接、間接控制關係之系統經營者提供服務者,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該實驗區不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