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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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 105年10月06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
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其申請經營地區扣除原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前項之經營權數。
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