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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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 105年10月06日)
第 6 條
申請人或系統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許可證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