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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105年10月13日)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