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 105年10月17日)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受讓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四、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