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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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 105年10月17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