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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 105年10月21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
二、工程技術。
三、經營規劃。
四、財務結構。
五、頻道規劃。
六、訂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