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 105年10月21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