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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 105年11月03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