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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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 105年11月03日)
第 3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