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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 110年01月19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不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命其限期補正,或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