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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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 110年01月19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