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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 110年01月19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前項諮詢會議評鑑結果建議,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優良」、「合格」、「限期改正」或「廢止執照」四個等級。

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廢止執照」評鑑結果前,應通知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到場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及改進意見送達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

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應依前項評鑑結果及改進意見改正,並提報辦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揭露系統經營者之評鑑結果及改善情形。

評鑑「優良」之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證(或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接受評鑑時,其評鑑審查項目得簡化如下:
一、頻道類: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二)內控與品管機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財務類:
(一)財務報表與稽核。
(二)財務結構分析。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三、客服類:
(一)收視戶權益維護。
(二)維修服務規劃及執行情形。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四、組織類:
(一)員工權益。
(二)性別平權辦理情形。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五、工程類:
(一)工程設施(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二)傳輸品質。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