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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 108年04月03日)
第 14 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