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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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 108年04月03日)
第 6 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