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11 條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
一、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
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