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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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5 條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識、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三、畫面呈現廠商提供之宣傳或廣告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