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8 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