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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9 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
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