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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 105年12月22日)
第 19 條
營運計畫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事項,依附件格式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