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 105年12月22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