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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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 105年12月22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