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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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13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