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