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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 109年08月11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