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
(二)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
(三)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行分析調查。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三、公用頻道概況: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