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 106年01月06日)
第 4 條
插播式字幕以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其播送位置應置於螢幕上方,由右至左播送,文字排列整體面積不得超過螢幕十分之一。

插播式字幕以其他非屬於文字訊息之圖示呈現,應提供訂戶取消圖示之方式。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使用插播式字幕,其播送優先順序如下: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四、頻道異動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