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6年04月26日)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創新研發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五、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