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6年04月26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